武当山道教学院办学章程
武当山道教学院办学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当山道教学院为道教大学本科的宗教院校,学制四年。武当山道教学院文凭在道教教内有效。
第三条,武当山道教学院由湖北省道教协会主办,武当山道教协会承办。
第四条,武当山道教学院是由丹江口市编制办公室审定通知的丹江口市事业编制单位。
第五条,武当山道教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十堰市民族宗教局、丹江口市民族宗教局协助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制:武当山道教学院实行法人负责制。院长为本院法人代表。院长由武当山道教协会会长担任。院长负责全院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常务副院长在道教学院主持工作。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接受地方政府教育部门的指导。坚持把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道人的目标放在第一位。在搞好政治课教育和文化课教育的同时,突出中国道教特色和武当山道教的特色两大特点,大力加强道教经典解读、教理教义、道教史、道教规诫、中、西方哲学史,道教哲学,道教法事科仪、武当武术、道教养生等道教理论知识的教育,大力加强道教术数技能的教育。通过四年的学习,把学员培养成为能够独立翻译注释、解读阐扬道教经典,熟练掌握演奏一到几门道教乐器,组织或参与道教法事活动的经师法师,有较强管理宫观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道教人才。
第八条,教师队伍的管理和要求。武当山道教学院教师来自于本院和聘任两个方面。本院教师主要承担道教经典和道教学识等方面的教学任务。本院教师任职条件是,必须为出家修道的道士,具有普通大学教育文凭和道教教育大学本科毕业文凭双重学历,重点招聘道教教育研究生学历的道教学者。聘任教师,必须是具有大学教育的副教授、教授学位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相当于硕士生以上的相应职称。所有教师都应同院方签订教学聘用合同。教师按院方规定,领取授课工资报酬和其他有关待遇。
第九条,武当山道教学院的学员应按照院方规定,修完规定的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写作。答辩,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学员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纪、校规,道教规诫,严肃道风道纪。如有违犯,经教育不改者,注销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十条,本院未经审批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课。学院上课时间、寒暑假时间、国家其他法定假日,均参照社会其他大专院校执行。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武当山道教学院大学本科班招生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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